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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公约(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阿信2023-04-02生活资讯90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海洋法公约,以及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国际海洋法公约》内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LawoftheSea

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10日订于牙买加蒙特哥湾。

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从1973~1982年共举行11次会议。

《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

签署《公约》的国家和地区有158个,到1993年12月31日止,已有6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公约》。

中国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了《公约》,但尚未批准《公约》。

《公约》共分为17个部分,计320条,9个附件。

第一部分是《公约》的用语和范围,第二部分是领海和毗连区,第三部分是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第四部分是群岛国,第五部分是专属经济区,第六部分是大陆架,第七部分是公海,第八部分是岛屿制度,第九部分是闭海或半闭海,第十部分是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十一部分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海底及其底土区域,第十二部分是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第十三部分是海洋科学研究,第十四部分是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第十五部分是争端的解决,第十六部分是一般规定,第十七部分是最后条款。

附件一是高度洄游鱼类,附件二是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附件三是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原则,附件四是企业部章程,附件五是调解,附件六是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附件七是仲裁,附件八是特别仲裁,附件九是国际组织的参加。

《公约》编纂国际海洋法的习惯规则,规定了12海里领海宽度,肯定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确定了沿海国对大陆架的自然资源的 *** 权利。

《公约》明确宣布,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区域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其勘探和开发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是由领海基线向外不超过多少海里但不包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是由领海基线向外不超过200海里的水域。

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属于国家管辖范围。专属经济区所属国家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权利,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对其专属经济区的渔业资源和矿产资源拥有开发利用或准许它国利用的专有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对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中的权利进行了规定。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1)为开发海床、底土顶上覆水域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行使主权;(2)对区域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科学研究及海洋环境保护的管辖权利;(3)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这对于沿海国在其近海200海里的区域内维护资源和进行管辖是一种非常大的便利。而这种便利在近些年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什么时候获得通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获得通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11月16日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

扩展资料

沿海国的权利义务:

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以对在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有主权权利。

2、沿海国对区内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促使有管辖权。

3、义务:防止、减少和控制在经济区内来自倾倒、船只或海底活动的污染,但其规章必须符合普遍接受的国际规章和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海洋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哪些意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标志着国际海洋法已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也表明新的国际海洋秩序正在逐渐形成。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形成,做了长期不懈的努力,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团结战斗,排除了重重困难,克服了各种阻力;经过长达9年的艰难历程,终以新的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诞生而宣告胜利。

诚然,公约直接关系到缔约国的利益,必须兼顾缔结公约的所有国家的利益。因此,从这层意义上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当时各种力量对比、各种利益相互妥协、各种矛盾相互磨合的产物。或许以我们的眼光审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仍存在一些不尽人意或某些不足之处。但它毕竟是广大发展中国家长期斗争和努力的结果,它有效地扼制了少数海洋强国的海洋霸权主义,反映和保护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广大发展中的沿海国家在开发、利用海洋方面的共同愿望和基本利益。

《联合国海洋公约》有何重要意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部影响21世纪世界格局的海洋法典。它对世界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以及空间利用等。本文试图通过这部法规的产生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围绕这部法律展开的种种斗争,来展示当今海洋权益纷争以及它对未来的影响。

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落下了帷幕。这次会议从1973年12月 3日开始,到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牙买加美丽的蒙特哥湾签字,持续了10年时间。

联合国第7次海洋法会议,创造了国际法律史上的四个“最”,即:参加国最多,参加会议的有167个国家的代表团,此外还包括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未独立领土在内的50多个组织和机构的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会议;

会议是联大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国际会议之一;国际法编纂史上所拟公约条文最多;会议时间也最长,开会总天数近600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为全面、最为完整、也最有实践性的海洋法典。

它的内涵非常丰富,涵盖的范围也非常广泛,包括诸如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海底(即区域)、公海、群岛制度、岛屿制度、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海洋争端解决的原则等等一系列有关海洋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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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开发到保护 漫长的蜕变

自198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签署以来,国际社会对海洋事务越来越重视。1999年,联合国秘书长向联合国大会提交的海洋事务报告中指出,海岸带生态系统可以提供的经济价值约为21万亿美元,而陆地生态系统可提供的经济价值约为12万亿美元。由此可见,海洋对全球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巨大的潜在价值。

徐祥民介绍,在国际上,如北欧的一些国家以及日本、韩国等,由于人口数量较多,资源相对短缺,早期都有过大规模开发海洋的经历,比如填海造地。为了发展工农业,扩张城市,他们广泛地向海要地,而这些开发活动在历经几十年的检验以后,被证明是留有遗憾的。

如今,为了提高海岸带资源的利用效率和人们的生活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各国都更加重视海岸带的管理和保护,由从前的“鼓励开发”转变为“限制开发”政策。

中国也经历了这样一个蜕变。改革开放之初,经济发展被高度关注,我国也开始了大规模开发海洋的历程。

几十年来,我国的海洋事业取得了许多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海洋也出现了各种问题,如大量生物种群面临灭绝等。而今,我国的海域自北到南都不同程度地遭到污染和破坏,可以说,我国的自然海岸线已所剩无几。

令人欣喜的是,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越来越意识到海岸带的重要性,逐步通过行政、立法等手段加强了对海岸带的保护。

最近,国家海洋局被授予“加强海洋战略研究和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的权利,这对于国家海洋局作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履行综合协调海洋开发利用的责任,推进我国海洋事业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参考资料:中国网-实现海洋综合管理 可促海岸带可持续发展

参考资料:中国网-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诞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是什么时候

1994年11月16日。

按照该“公约”规定,公约应在6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一年生效。从太平洋岛国斐济第一个批准该“公约”,到1993年11月16日圭亚那交付批准书止,已有60个国家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就意味着该“公约”到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

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该“公约”,是世界上第93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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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次会议

195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两年后达成以下公约:领海与临接海域公约·大陆架公约该等公约在1958年前后皆已由美国、苏联、等国家批准生效。

2、第二次会议

1960年联合国继续召开第二次海洋法会议,却未能达成更新的决议。

3、第三次会议

1973年联合国在纽约再度召开会议,预备提出一全新条约以涵盖早前的几项公约。1982年断续而漫长的会议,终于以各国代表共识决达成结论,决议出一本整合性的海洋法公约。

依规定,公约在1994年第60国签署后生效。该公约对有关“群岛”定义、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床资源归属、海洋科研以及争端仲裁等都做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联合国海洋公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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