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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互通原则(互联互通理念)

阿信2023-04-03生活资讯62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互联互通原则,以及互联互通理念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什么是网络的互联与互通?

很好理解,简单看下就明白了

互联互通现状

国际电信联盟(ITU)认为,互联互通主要包含网间互联和业务互通。在实现上,首先应保证网络互联,然后在网络互联基础上保证业务互通,从而达到不同网络、不同运营商、不同业务提供商之问的业务互通。根据2001年5月10日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互联是指建立电信网间的有效通信连接,以使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能够与另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相互通信或者能够使用另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各种电信业务。互联包括两个电信网间直接相联实施业务互通的方式,以及两个电信网通过第三方的网络转接实现业务互通的方式。这个定义同时提到了网络互联和业务互通,简洁地概括了互联互通的内容。《管理规定》的适时推出,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减轻了电信企业分家带来的互联互通的负面影响。但是,中国通信企业毕竟是由原来处于垄断地位而强行被拆分的,缺少市场自由竞争的积累。同时,中国通信企业的主要特点是企业资产为国家所有,与自主企业有很大差别。因此,仅《管理规定》还不足以解决中国通信行业的互联互通问题。

《管理规定》出台之前,互联互通问题虽然严重,但大部分都是显性问题,直接表现为不互联,例如切断通信,割断光缆,资费违规等,这些问题比较容易判断和解决。但是,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出台之后,出现了新的互联互通问题,即互联不互通或性能不互通。很多宽带用户都有这样的经历,在国内南北方服务器互访时,甚至不如访问国外的网站快。这当然有中国宽带发展迅速,网络扩容跟不上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处于竞争状态中的多家运营商之间通过技术手段相互设槛,才导致此种怪现象的发生。在电信设备市场上,大家一定会发现有一种设备非常畅销,那就是多接入网关。厂家推销的主要热点就是一边可以接电信,另外一边可以接网通,而且可自动选择网络条件较好者来解决互联互通问题。显然,这些设备基本上是用户应付互联互通问题的无奈选择。

三、现存问题分析

在技术发展迅速、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产生的互联互通问题不是单一的技术问题,而是技术、经济、监管等多方面因素导致的。

1.通信协议不一致导致业务难于互通

由于计算机技术在通信网络中的广泛使用,通信网络已不再是简单互通的物理网络,而是通信软件与物理硬件的有机结合,而通信软件侧重的是通信规程和数据格式。例如,现在的通信热点技术NGN,3G,IPTV等核心技术都是直接采纳基于IP的软件技术。随着通信技术的不断演进和协议版本的频频更新,目前许多依据不同通信标准或依同一标准、不同版本或依相同标准、不同厂家开发的通信网络都难以互通。例如大家熟知的ITU-T H.323协议从1998年2月发布第一版到目前已经有4个版本,但不同版本的H.32 3网络难以互通。同样,由于厂家对相同协议版本理解不同,不同厂家针对相应版本的H.323协议做出来的系统也很难互通。

当前,运营商各自通信网络不仅包含着不同阶段、不同特性的物理通信网络,亦包含为适应不同需求开展的多种业务。由于网络建设和业务开展都是企业自身行为,故此采用标准也有所差异,技术本身也存在互联互通的问题。

2.网间结算不合理导致人为不互通

互联互通不是义务,本质上是一种需要强制而又要符合市场规律的业务,所以它同样存在市场、成本和利益问题。从经济学角度看,互联互通是因使用对方网络资源而需要向对方付费的问题。处于市场竞争的双方因业务范围相似、资源成本不均,很容易导致互联互通出现种种问题。尤其是目前的网间互联结算费率占运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很少,运营企业对互联互通缺乏有效的制度激励,故运营互联互通积极性不高,甚至抵制互联互通的实施。目前,很多案例均源自网间结算费用不合理,拖欠结算费等,直接或间接导致网络无法互联互通。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利益。既然互联互通是一种业务,就必须遵循市场经济原则。笔者认为,解决互联互通经济方面的核心,在于制定互联互通结算体系,而该结算体系要充分体现网络的商业价值,满足运营商对网络的投资收益要求。

3.监管体系不完善使投机者有机可乘

互联互通问题的解决还需要通过监管手段提供保证。互联互通监管方面的问题主要存在于监管主体权利不明确,这主要和中国运营商实际情况有关,通信管理局都是由过去的电信运营商分解出来的,与电信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监管证据不足,主要是由于很多互联互通问题不再是显性问题,很难界定责任。虽然《电信管理条例》、《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互联互通问题,但由于通信行业本身的快速发展与高科技的特点,还需要不断完善。

综上所述,互联互通问题是多方面问题的集中表现,但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经济问题是互联互通的核心问题。很多情况下,不同通信企业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利用监管之空,借口技术不到位,屡屡导致互联互通问题。

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国家电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第三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主管部门,对全省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电信管理机构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职责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第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遵守商业道德、接受执法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电信用户应当依法使用电信业务。第二章 市场管理第五条 经国家电信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和经营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的,必须到省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范围在本省之内的,必须经省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并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取得许可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在核定的项目及范围内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第六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和资金;

(三)有与开办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有技术组网方案;

(六)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及承诺;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

电信业务经营者所设立的互联互通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制度,保证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电信管理机构之间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工作渠道的畅通。第八条 电信网码号资源属国家所有,使用码号资源实行审批制度。省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码号资源的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网码号资源或者改变电信网码号资源的用途。第九条 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须持公安、文化部门的批准文件,经省电信管理机构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第十条 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地安全可靠,安全设施齐备;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支持;

(四)有健全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制度;

(五)有相应的网络安全技术措施;

(六)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七)经营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经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

(八)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销售或者维修移动电话机业务的,应当经省电信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取得经营许可证。

办理销售或者维修移动电话机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有与销售或者维修相适应的营业场地、资金、仪器仪表等设备;

(三)有为用户提供识别真假进网标志的手段;

(四)有为用户提供包修、包换、包退等售后服务的措施和制度;

(五)有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维修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和使用没有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电信终端设备。

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终端设备,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允许进网使用。第十三条 从事出租、出售电信管道的经营者,必须具有电信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许可证。第十四条 电信行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电信行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出租、涂改、转让、转借经营许可证、进网许可证、职业资格证书及有关的批准文件。

北京上海地铁二维码互联互通遵循什么原则?

据介绍,北京、上海两地地铁乘车二维码互联互通遵循乘车优惠本地化原则,乘客使用亿通行APP乘坐上海城市轨道交通不享受当地优惠。同样,乘客使用Metro大都会APP乘坐北京城市轨道交通也不享受当地优惠。

同时,乘客使用亿通行APP在北京、上海跨城的地铁消费记录不可叠加。北京轨道交通月度累计折扣优惠仅为乘客在北京城市轨道交通乘车的优惠政策,按照优惠本地化原则,使用亿通行APP在上海地铁的乘车消费记录不计入北京轨道交通月度累计消费,不享受北京轨道交通阶梯折扣优惠。

市交通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北京、上海作为首都政治中心和国内最重要的经济金融中心,也是目前国内城市轨道交通路网规模最大、日均客运量超千万的两座城市,两地之间社会经济交流紧密,跨城市出行需求巨大。

扩展资料:

亿通行APP可在两地跨城刷码乘车

北京、上海两地地铁乘车二维码实现互联互通后,乘客使用亿通行APP或者Metro大都会APP,都可支持在本地地铁刷码乘车,还可在京沪两地跨城城市轨道交通刷码乘车。

如异地刷码乘车,只需将亿通行APP版本升级到4.5.0版本,Metro大都会APP升级到2.4.08版本后即可,无需下载、更换其它APP,使得京沪跨城地铁出行更便捷。

北京市民使用亿通行APP首次在上海乘坐地铁时,打开“乘车”页,选择城市为“上海”,点击“立即开通”按钮,按照提示完成相关操作后即可刷码乘坐上海地铁。

如遇问题可寻求所在车站服务中心客服人员帮助,或拨打APP服务热线。北京(亿通行APP)热线:010-96123,上海(METRO大都会APP)热线:021-64370000。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今起北京、上海地铁乘车二维码互联互通,涵盖两市所有地铁站

方兴东:互联互通问题的本质与对策

这一轮反垄断浪潮中,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发起的互联互通专项行动是一个超出原本预期的“自选动作”,属于超常发挥。然而,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解,其难度则比此前“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或滴滴的安全审查复杂许多,特别是,对于它的界定,现有的法律框架中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区域。

因此,我们要看懂、看透此次行动及其可能带来的影响,还是要从它的本质、从整个 历史 进程,以及内在逻辑中去分析与判断。

哪怕是放在全球范围内,这次行动都是走在前面的。尽管中国的反垄断进程暂时落后于欧洲和美国,但我个人感觉,互联互通的这一次行动具有一定的引领作用,涉及网络治理深层次的问题。

在过去的几个月间,我们的团队刚好也在研究这个问题,发表了两篇学术论文,一篇是关于“互联互通”的解析与治理,从 历史 维度和全球视野讨论中国互联网深层次的治理问题。另一篇是围绕“围墙花园”的破拆,通过认识“围墙花园”的本质、运作机制及其影响与危害,寻找破解“围墙花园”的对策建议。

为什么说互联网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问题有其特殊性?这是由于平台本身的复杂性使然,从研究角度出发,我们提出了大型互联网平台的技术、经济和 社会 (TES)三重属性,建构系统性的TES理论。就每一重属性而言,目前现有的法律制度正在逐渐完善,无论从安全、竞争或是数据角度都有一系列法律支撑。

平台间的互联互通和这三重属性都有关系,但是还不够明确。互联网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和电信网之间的互联互通,也有不同的内涵,属于“三不管”地带,而并不仅限于中国,在全球也面临着同样状况。

在互联网的世界里,互联互通是一个默认规则,所以,互联网才能够将全球50亿人联结在一起,它和电报网、电话网都不一样。早在60年代,供电网络已经全球化了,当时电报网、电话网也已经是全球网络。从物理上来说,互联网跟电报网、电话网并无本质差异。

但是,把50亿人连在一起,互联网与电报网、电话网又是不一样的。这里面虽然有内在必然性,但也有很多 历史 偶然性。互联网之父温顿·瑟夫认为,从技术角度而言,普遍性的自由连接,是互联网默认的前提,大家不用多讨论,也不要多说规则,这是默认的前提。

弥尔顿·穆勒是全球网络治理领域最有名的专家之一,他认为无缝链接,无边界、透明是整个互联网信仰性的法则,在我们基因里,这种开放是一种物理定理,是国际互连网协会描述的互联网本质,是互联网的恒定量。

另一个互联网研究者认为,这种开放是一个互联网的元级别架构,大家看到这个元架构非常敬仰,包括最近很火爆的“元宇宙“。开放也是互联网的元架构。

我个人的感觉是,谁能够在这种默认原则下,打破这种元级别的架构,他一定是非同寻常之人,需要超级应用的超级神功,这也是互联网互联互通的问题所在。

为什么这一次会有这个“自选动作“,这种超出我们预期之外的“动作”会引起如此之大的反响?

我们回过头来溯源一下互联互通。互联互通最早出现在电报领域,当时大家为了不同的密码规则,不同的法则,引起了各国之间的矛盾,打破僵局是在1865年,当年成立了国际电报联盟,相当于维多利亚时期的互联网。

到了今天的互联网,承担这个使命的是电信联盟(ITU)。互联互通是这个联盟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美国1934年颁布的通信法案和1996年颁布的电信法案中,互联互通都是基本规则。包括中国的电信条例,都有关于互联互通的基本要求。它们针对的主要还是底层通信的互联互通。基于底层通信网络的互联网服务信息和服务之互联互通,则是最近十几年才发生的事情,互联互通,可以理解为网络和网络之间的互通、网络和设备之间的互通,以及设备和设备之间的互通。

将此问题置于整个 历史 进程中,我们不难发现,中国在90年代也有电信网络之间的互联互通,但是真正纯粹的互联网的互联互通要到2010年代。从社交媒体巨头崛起,坐拥几亿级的用户,到“围墙花园”的出现,直到当前的加强版“围墙花园”,互联网的互联互通才真正成为“问题”。

我们今天看起来网络之间的互联互通,貌似理所当然,但真正的互联却并不容易,但要失去互联却不费吹灰之力。

互联网分五层架构,不用考虑底层的互通,这是整个互联网基本的默认规则。互通的难题主要出现在第五层——应用层面的大量互联。尽管底层基础网络已经基本实现了互通,但是仍然还有许多不通的地方。2016年,全球网络治理三巨头联合发布了一个报告——《互联网碎片化》,他们把影响互联互通的问题区分出28个门类,从技术层面的碎片化,到政府层面,同时,为了治理互联网也会带来一些互通问题。此外还有商业层面的六类。

所以说,每个层面的动作都会影响到整个互联网的互联互通。

和电报网和电话网最大的不同是,电报和电话网一开始就是商业化的,我们知道爱迪生、拜耳都是商人,都是自己开公司,政府觉得电话、电报是具有巨大公共利益的问题,政府制定很多规则。但互联网不一样。

在互联网诞生的前25年,都是科学家的试验性动作,没有考虑安全问题,也没考虑商业利益,所以没有太多的“控制”,只是尽可能保证开放。所以从60年代分组交换技术,到70年代的TCP/IP协议层面的统一,到80年代通过全球高校完成的全球化互联网,形成域名体系,包括今天的域名,专业一点叫“唯一标识符”,没有这个体系互联网也是不能互通的。

到了90年代,互联网开始商业化,电信默认不能干预互联网的互联互通,这个基础也很扎实。到了21世纪,大量平台崛起,这些平台具备一定规模能力之后,互联互通开始出现了问题。

这时候,各国才开始出台各种法律制度来规制这些超级平台,把他们视为“关键基础设施”。

所以,互联网和电报网、电话网另一个很大的不同点——这是一个全球网络治理的重大遗留问题。

过去,美国政府不希望各国政府参与到互联网的治理中,而如今互联网缺少一个全球性治理机制,也没有非常完备的法律体系,这是一个 历史 遗留问题。

而且,美国认为国际电信联盟(ITU)不应该管网络治理问题,因为ITU太传统、太保守,不符合互联网如此活跃、创新的生态。但是,随着移动互联网应用爆发之后,互联网层面的互联互通问题,比电信行业更加复杂,更具综合性。所以今天我们的专项行动,仅仅是一个开端,仅仅是把一个疑难问题放在大家面前。

梅特卡夫定律证明,一个网络价值跟节点数,或者跟用户数成正比,用户刷越多,网络价值越大,包括节点的价值越大。任何一个人连了互联网就默认了互联网的规则,就是接受了它的规则。如果自己不互联,那相当于“自杀”。

什么样的公司不愿意互联互通?

要有两个前提:第一,自身的规模要足够大,就算脱离了整个互联网,也能够自我循环实现自身价值;第二,自我封闭的价值要远远大于开放价值,那就把自身封闭起来。如果没有这两个条件,就不具备不互联互通的动力和资格。

所以,这种“围墙花园”本质上就是互联网的“再私有化”,由一个公共的东西变成一个私家花园。

互联网发展的底层逻辑是科学逻辑,不是遵从商业逻辑,也不是按照政府逻辑,因为商业和政府都需要有控制,才能盈利才能实现有效管理,其安全问题与别的网络,以及通讯网络不一样。

这一次的问题,相当于是中国互联网的一次“重启”。但是很多技术标准,互联互通怎么定义,怎么实施,规则怎么确定,技术怎么实施,后面需要做大量工作。

几乎所有互联网先驱都在为今天的互联网逐步放弃开放性表示担忧。其中万维网之父蒂姆·伯纳斯·李既呼吁,同时也在行动,在坚持努力维护互联网的开放性。但是,在商业面前,他们的声音越来越弱,越来越没有引导力。

此时,需要政府的力量回归,重新协调复杂的利益和权力关系。

互联网的互联互通不是规划出来的,也不是治理出来的,而是通过自下而上,自身慢慢成长起来的,所以它是科学、技术、市场,和政府监管长期的产物。但是“围墙花园”已经开始打破既有的开放逻辑,互联网走向了另外一个方向。

互联网的“围墙花园”状态,中国确实特别兴盛,但绝不仅是中国。全球“围墙花园”中,最成功的就是苹果,这是全球性问题,不止是中国问题。

另外也有人说,如果“围墙花园”打掉了,可能就产生许多安全问题,会出现边际工具,大家都乱了。我觉得这个不用担心。

因为,互联网从一开始,例如当年最著名就是TCP/IP协议与OSI协议之争。OSI协议是有国际组织牵头,大型公司参与,各国政府认可,自上而下规范的非常严密,也考虑了安全,也考虑了商业。但是最后这两者协议之间做PK,最后TCP/IP协议大获全胜。而且大家看不起TCP的主要原因就是它不可靠,传输经常丢包,也不可控,没法收钱,另外不安全。但是为什么这么一个“游击队”的协议会成功,因为它符合互联网的发展规律,互联网底层逻辑就是一个开放系统如何构建安全。

所以,我们不能再回到一个封闭系统里面寻求安全,一定要在开放的状态下寻求安全。

从对策上来看,《反垄断法》对“围墙花园”,没有直接的作用。

我觉得核心对策就是两点,第一,认定超级平台是一个关键基础设施,必须考虑公共利益和 社会 利益,必须要开放。而且真正的“围墙花园”就是几大平台,小企业没法实施“围墙花园”策略。

第二,我觉得还需要“一捶定音”式的法律,中国现在已经有很多法律,还是一个拼图式的,面对互联互通这个问题, 它很模糊,很复杂。 一定要有新的法律,应该不是像反垄断一样事后监管,应该是事前监管。

欧洲的《数字市场法》的义务规定了积极业务的七项,禁止性业务九项,额外业务两项,这18项义务基本上把平台的互联互通解决了,反垄断问题也解决了,竞争问题也解决了,数据流动问题也解决了。

对中国来说,互联互通问题,不管在学术研究,还是制度研究,都有极大的空间去为全世界的互联网做贡献。平台之间无差别、无歧视、无选择、无条件的开放互联,应该成为整个互联网的新常态。 (本文根据方兴东在第223期数字论坛上的发言整理,方兴东为浙江大学 社会 治理研究院的首席专家)

深港通 深股通什么区别

深港通跟深股通的区别主要是品种、运行机制和路径的不同。

1、品种不同,深港通投资标的品种更丰富

相比沪港通,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新增了市值在50亿元港币及以上的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成分股。据业内估算,大约拓展了100多只港股进入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标的,相关基金的投资选择增加喽。

2、运行机制不同,深港通和沪港通采用“双通道”独立运行机制

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账户买入港股通标的股票,无法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账户卖出,只能通过原买入账户卖出。

3.路径不同

深股通是资金北上(相对香港而言);

深港通是资金南下(相对内地而言)。

扩展资料:

中国证监会30日发布《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并于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互联互通规定沿用了2014年6月发布的《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的法律法规适用原则、各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等大部分内容。

相比较而言,变化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将适用范围由沪港通扩展至沪港通和深港通;

二是明确了沪港通和深港通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例如,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买卖深股通股票,需遵守香港而不是内地的投资者适当性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

三是为未来货币兑换机制的完善预留了制度空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

网络互联互通的定义是什么?

互联互通(interconnection)是运营商的网络与不在该网络中的设备或设施之间的物理链路。该术语可以是指在某个运营商的设施和属于它的客户的设备之间的一个连接(设备间互联),也可以是两个(或更多)运营商之间的连接(网间互联)。

在美国的法律中,互联互通被专门地定义为(47C.F.R.51.5)“两个或多个网络的链路,用于通信流量的双边交换”。 管理者在电信市场中引入竞争所使用的重要工具之一,就是强制要求处于支配地位的运营商实现互联互通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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