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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教师溺亡遭打:法律解读(采访教师溺亡遭打:法律解读视频)

阿信2023-06-07热点资讯92

5月30日,极目新闻一名记者在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采访时,遭到了数名不明身份人士殴打。

据此了解,这名记者此行的采访目的系追踪报道“水电站放水致两名教师溺亡”一事。

4月13日,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马场镇布底小学6名教师在当地凹河河滩捡鹅卵石,上游引子渡水电站放水,导致河水水位上涨,其中两名教师被水冲走发生溺亡。

5月28日,曾有遇难教师家属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学校是为迎接上级领导检查,安排老师捡鹅卵石装饰美化环境,引发了这起悲剧。这一说法被涉事学校校长否认,织金县马场镇主要负责人也表示,学校根本没有安排教师去捡鹅卵石,“警方的调查结论显示,全部系那几名教师的个人行为,是他们私自下河玩耍造成的。”

家属和相关部门的不同说辞,引起媒体关注。5月30日,极目新闻一名记者前往事发地采访时,遭遇一辆面包车拦路,随后遭到车上三人殴打。

5月31日凌晨,极目新闻一位相关负责人在朋友圈发文,谴责打人者的暴力行径,称记者遭到了一分多钟的围殴,被打人者砸碎手机和眼镜,临行前还抹去记者车门把手上的指纹。

5月30日23时许,记者就此事致电织金县公安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针对此事警方已经出警,正在调查中,相关领导都在现场。

31日早上,记者获悉,涉事的打人者已经到案,三人身份尚未得到官方确认。


对此,头条号认证作者 @安律说法从法律角度进行解读。

首先,出了事,群众有知情权,媒体有采访权,没有记者就没有真相!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其次,新闻工作者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采访权不容侵犯,对无理阻挠记者正常采访并殴打记者的暴力,必须予以严惩!

具体到本案,涉事3名男子不管是基于什么原因殴打记者,都已经构成故意伤害。不仅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还应当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而如果导致被打记者轻伤以上伤情的,还应当追究涉事3名男子的刑事责任!

3名男子除了涉嫌故意伤害,打烂记者眼睛、摔碎记者手机的行为,还涉嫌到故意损毁他人财物,应当一并进行处罚。

而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也有违法和犯罪之分。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达到了5000元以上,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7年有期徒刑。


(帮帮团综合极目新闻、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