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怀疑手术留物,医院拒绝提交证据(怀疑医院手术操作失误怎么办)
在今日头条 @头条帮忙 接用户窦女士反馈,因为一团带血纱布,最近半年,她一直奔波往返于湖北、河南两地,为婆婆维权。
20年前手术,手写病历中名字、年龄不符4月19日,河南人窦女士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介绍,自己一家人都是河南信阳人。2003年,时年38岁的婆婆高怀勤与公公一起前往湖北省孝感汉川市打工,在当地以打棉花被套谋生。
窦女士说,当年12月份的一天,婆婆突然腹痛难忍,被公公和工友们一起送进汉川市第二人民医院。婆婆被诊断为阑尾炎,院方要求公公作为家属签字动手术,公公立即交钱给婆婆做了手术。
“那会没有电脑,医生登记信息都是手写。”窦女士说,不知因何缘故,病历、麻醉知情同意书等等材料上,婆婆的名字“高怀勤”均被登记为高会琴,年龄也被登记成41岁。
“我婆婆是文盲,公公也仅有小学二年级文化程度。当时人疼得不行了,没人在意。”她推断,出现这样的差错,可能是医护人员听不懂河南口音,当时情况紧急所致。
阑尾手术中途,还发现患有卵巢囊肿窦女士称,手术中途,医生发现婆婆还患有卵巢囊肿。在征求公公同意后,主刀医生给婆婆一并动了手术。手术结束后,婆婆住了一周院后就正常出院了。
“我婆婆住院花了两三千元,拿回来报了500元。”窦女士说,据其公婆回忆,几个月后,家人还因为医药费报销问题,回湖北这家医院找过医生。在医生的配合帮忙下,婆婆成功报销了部分医疗费用。
今年1月底做胆囊手术,腹腔中取出疑似纱布遗留物“我婆婆常年身体不太好,这些年也没正经工作过,连个厚点的衣服都洗不动。”窦女士回忆,在她的印象里,婆婆常年精力状况不佳。2022年年底,婆婆因患有胆囊炎,又需要再动一场手术。
在老家河南固始县中医院做术前检查时,医生告诉婆婆,其腹腔有一个肿块,怀疑是肿瘤,建议等手术时摘除,家人同意。
等到手术中,医生探查肿块并清理后,才发现该物体疑似一块纱布。
窦女士的婆婆腹腔中取出疑似纱布遗留物
看到这团成年人手掌大的带血纱布,在手术室外等候的家人们都大为震惊,最终回忆起20年前的那场阑尾炎手术,认为那场手术遗留纱布的嫌疑最大,“难怪老太太总说肚子胀气,想放屁放不出来,我们以为她是肠胃不好。”
据窦女士出示的一份注明手术时间为2023年1月29日的《手术记录单》显示,“手术前诊断”一栏含有“1.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 2.盆腔肿物……”等字样,手术后诊断:“1.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 2.肠粘连 3.腹部肿物 4.手术后腹部异物遗留?……”
“手术经过”写明了手术医生探查并发现这块纱布的过程,“切开取出的肿物,见肿物内有陈旧纱布类异物,拍照后并送患者家人过目……”
“翻了一个下午档案,终于发现名字不符的病历”“做梦都想不到纱布在肚子里。”婆婆是大字不识的农村妇女,作为儿媳,窦女士承担了多次前往湖北申诉维权的义务。
她前往汉川市第二人民医院查询那场手术的记录材料,但医院发现没有其婆婆的就医记录。窦女士只好翻查档案。
翻找了一个下午,窦女士终于找到一个河南籍的病人病历。一看,除了患者名字和年龄都是错误的,其他信息倒是对得上。
《汉川市第二人民医院外科手术同意书》姓名一栏为“高会琴”,委托人一栏签名为“汪文友,同意手术”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看到,这份《汉川市第二人民医院病历封面》显示,姓名一栏为“高会琴”,籍贯河南,年龄41岁。
在《汉川市第二人民医院麻醉知情同意书》上,患者信息为“高会琴,41岁……急性兰(阑)尾炎”,患者(授权委托人)签名为手写的“汪文友”,时间为“2003年12月26日”。
《汉川市第二人民医院外科手术同意书》姓名一栏也标明为“高会琴”,患者(授权委托人)一栏签名为“汪文友,同意手术”。
此外,其提供的多份《汉川市第二人民医院手术记录》、《汉川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首次病程记录单》信息基本一致。
身份信息显示,窦女士婆婆的名字为高怀勤而非高会琴
据窦女士提供的其婆婆身份证显示,其婆婆名叫高怀勤,河南固始县人。户口本上则显示,户主为其公公汪文友,“高怀勤”出生于1965年6月,其在户主或与户主关系一栏显示为“妻”。
户口本信息显示,“高怀勤”出生于1965年6月,其在户主或与户主汪文友关系一栏显示为“妻”
但最终医院以病历信息不符为由,拒绝了窦女士的诉求。
腹腔疑似纱布异物,是做结扎手术遗留?窦女士说,由于婆婆在阑尾炎手术几年前,还做过结扎手术。医院认为,结扎手术也可能遗留纱布,无法认定纱布就是自家医院遗留。
“结扎手术是上世纪90年代做的,和阑尾手术跨度十几年了。”窦女士认为,医院这种说辞不合情理,自己的小姑子35岁,婆婆已经结扎了34年了。而且结扎手术伤口很小,难以遗留纱布。
由于年代久远,当时的医疗报销证明早就无从查找,当时的医生早已调走,窦女士前往当地卫健局等多个部门申诉,均无进展。维权行动陷入僵局,令她一筹莫展。
涉事医院:除了姓名、年龄不符,难以证明异物是哪个环节遗留对此,汉川市第二人民医院办公室一名张姓主任回应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称,所有的问题纠结在于,在该院记录里,高怀勤这个病人查无此人,“她所提供的一份病历,她说是名字有问题,但所有的病历登记的身份证信息,(和高怀勤的真实出生日期)相隔三年多,年月日都对不上。”
“第二,来找我们解决问题的人,没有受到患者的委托,没有出具一份委托书。”张主任说,院方多次强调,对方来维权,起码要提供一份“公安系统(音)的委托证明”。
“在她提供的病案中,她(高怀勤)有过手术史。”对窦女士提出的结扎手术不能遗留纱布这一说法,张主任也不认可,“你在网上看一下,结扎手术最容易遗留纱布。”
张主任说,此外,窦女士一方还应提供证明,证明结扎手术是在该院手术之前还是之后做的,“她证明了这些事情,才能存在她在我们医院做过手术,有这个纠纷。”
“如果你证明了你的身份,证明了你(窦女士)受委托,证明了是在我们手术前做了结扎手术,或者手术后做的结扎手术。”张姓主任称,对方提供了上述证明,才能证明此事存在,被当一个医疗纠纷或者医疗事故处理。此事有两个解决途径,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提起法律诉讼解决。
律师:当事人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4月25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致电汉川市卫生健康局,该局医政医管股工作人员表示将回复记者。截至发稿时,对方未回应。
4月26日,记者致电河南省固始县中医医院,工作人员表示将安排相关人员回复,截至发稿时,未获回应。
汉川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工作人员表示,该中心未接到该医疗纠纷调解,建议询问医院所在的马口镇司法所。记者致电该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方表示将稍后回复。直至4月26日,记者仍未获回复。
6月6日,窦女士透露,截至目前,此事仍无任何进展。
对此,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分析认为,这是在医疗过程中,因医务人员疏忽大意将纱布留在患者体内,而造成的一起不应发生的医疗事故。
针对汉川市第二人民医院所称的“纱布可能是由于其他手术遗留”。根据人体器官结构分析,输卵管属于生殖系统,阑尾属于消化系统,虽然两者均位于腹腔内,但具体位置存在区别的。
结合高女士的结扎手术是在阑尾手术几年前,且在汉川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阑尾手术前,应该也进行过相关的检查。因此,即使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通过一般注意义务即可判断是哪个医院存在过错。
此外,遗留纱布在高女士体内还可以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事实。
最后,刘凯也提醒,发生医疗损害赔偿争议,如果无法通过和解,行政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董琳 成远 编辑 杨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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