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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半封闭式货车限行(天津半封闭式货车限行规定)

阿信2023-01-26生活资讯84

今天给各位分享天津半封闭式货车限行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天津半封闭式货车限行规定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天津市货车限号规定是什么

一、天津尾号限行范围1.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7时至19时,外环线以内区域对机动车,新能源车除外。实行尾号轮换限行;2.每日7时至19时,禁止货运机动车在外环线上通行;3.机动车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均按0号管理;4.持临时号牌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按临时号牌的尾号进行限行。二、天津不受限行限制的机动车为1.本市核发号牌的新能源汽车;2.本市核发号牌的纯电动轻型、微型厢式货运机动车和纯电动轻型、微型封闭式货运机动车。

天津轻型封闭货车白天限行吗?

只要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通行证的,不限行。

自2018年4月9日起,本市核发号牌的纯电动轻型、微型厢式载货汽车和纯电动轻型、微型封闭式载货汽车,持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通行证的,不受外环线以内道路每日7时至22时载货汽车区域限行措施限制,但不得在全市域范围内设有载货汽车禁止通行交通标志的路段通行。

专用通行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全额配发,市民可通过通行证申领,随车携带,以备检查。2019年限行时间为自2019年1月7日至2019年4月7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

扩展资料

天津对道路限行货车主要有如下4条具体限行规定

一、每日7时至19时,禁止货运机动车在外环线上行驶。

二、每日7时至22时,禁止货运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外环线)以内道路行驶,运输生活必需品车辆须持通行证通行,且须按尾号限行规定。

三、每日4时至22时,禁止中型、重型货运机动车在快速路行驶,运输生活必需品车辆须持通行证通行。

四、津滨高速公路、蓟汕高速公路空港经济区段(又称“津滨高速联络线”)为客运专用通道, 全天禁止货车通行。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轻型微型封闭货车车主可网上申领专用通行证

人民网-天津轻微型封闭货车可网上申领专用通行证

天津货车限行规定是什么?

天津货车限行规定是1、每日7时至19时,禁止所有货运机动车(新能源车除外)在外环线上行驶;2、每日7时至22时,禁止所有货运机动车(新能源车除外)在外环线(不含外环线)以内道路行驶;3、全天24小时禁止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道路通行;4、部分路段设置有货车禁行标志限行货车,如五大道周边区域设置的货车禁行标志及快速路沿线设置的全天24小时限行中型重型货车标志牌。因民计民生需要,确需在外环线上及以内道路通行的载货汽车,可根据需求申请办理日间通行证或夜间通行证。

天津小货车限行时间几点到几点?

天津不同路段,不同货车类型限行的时间不同,天津本地宝为大家整理好了详细现行规定,一每日七点至19点禁止所有载货汽车(纯电动轻型,微型封闭或厢式货车除外,)在外环上行驶,

二每日七点至22点所有载货汽车(纯电动清微型封闭或厢式货车除外),在外环线(不含外环线)以内道路禁止行驶.

三全天24小时禁止所有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道路通行

是设有载货汽车全天或者是时间性,禁止通行交通标志的路段驾驶载货汽车,应按照标志指示通行

天津取消限号轻型封闭货车还限点吗

天津市号牌轻型微型封闭货车及轻型微型厢式货车,采取外环线及以内区域道路早晚高峰以外时段不限行措施。也就是说,上述车辆无需再申领相关通行证,可在外环线及以内道路通行。但是,周一至周五早晚高峰时段和外环线以内设有载货汽车禁行标志的路段还是限行的。需要注意的是,这一项措施为临时服务措施,主要针对本市号牌轻型微型封闭货车及轻型微型厢式货车,其他载货汽车的相关限行规定维持不变。

天津外环限行封闭货车吗

天津外环限行封闭货车。

一、自2019年4月8日起,工作日(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上班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每日7时至9时和16时至19时,禁止外埠牌照机动车(北京牌照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除外)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通行。

二、天津市核发号牌的纯电动轻型、微型厢式载货汽车和纯电动轻型、微型封闭式载货汽车,持有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通行证的,不受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每日7时至22时载货汽车区域限行措施限制,但不得在全市域范围内(外环线除外)设有载货汽车禁止通行交通标志的路段通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市实行机动车尾气定期检验制度。在用机动车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将机动车送至检验机构,对其尾气进行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遥感监测。遥感监测取得的数据无争议的,可以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采取其他监测方式进行复测。

参考资料来源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天津市公安局关于继续实施机动车限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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