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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行是公权力的滥用的信息

阿信2023-02-01生活资讯102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限行是公权力的滥用,以及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公权力的滥用表现在哪些方面

公权力滥用的表现

在现实社会中,权力滥用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具体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类

公权力行使的范围过大,以权谋私,导致越权;

对于公权力认知不到位,使公权私人化,为更好地实现自身利益的目的去行使权力,导致权力行使异位;

行政人员不能把握住公权力蕴含的行政责任,不对其充分负责,导致公权力缺位等。

【扩展资料】

公权滥用的四大危害

一、公权滥用侵害弱势群体权益

二、公权滥用破坏社会公平正义

三、公权滥用扩大社会贫富差别

四、公权滥用激化矛盾催生犯罪

公权力滥用的制约途径:

1.权力滥用的政治制约模式

2.权力制约的法律制约模式

3.权力滥用的社会制约模式

4.权力滥用的道德制约模式

限行和强制报废国三车到底侵犯公民权利了吗?

行政法规要大于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是侵犯公民权利,而且公民有义务按照行政法规办理,这些都是经过国家审核的规定。

车辆限行等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为,无论是还是规范性文件都没有权力来设定

您说的是现行是否合法的问题?

仅供参考

机动车限行是否违反宪法?

不少专家学者对各城市机动车采取限行的作法提出了异议,甚至一些法学专家认为“机动车限行令”与宪法相违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和硕士生导师莫纪宏曾经发表过一篇名为《机动车限行必须要有正当的公共利益》的文章,在当时引起了不少人的反响。

该文指出,北京市“机动车限行令”主要涉及了公民私有财产权和公共利益两大问题。北京市有关部门发布的交通“限行令”不仅在实体上侵害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而且在程序上违法。私有财产权保护在2004年被写入宪法,宪法要划分好私有财产权和公共利益的界限,使私益和公益处于动态的平衡之中。此外,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还要注重加强程序法制的建设,完善在征收、征用方面的补偿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把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落到实处。

而对于宪法上一些公民的基本权利,即便政府采取限制措施可以实现更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但由于这些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不可克减”的特征,所以,对这些类型的公民基本权利所采取的任何性质和程度的政府限制措施都不具有正当性,在这一方面,例如1966年联合国大会所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所规定“不可克减的权利”。

对居民所持有的机动车采取单双号限行措施,这些限制措施会影响到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相关的公民权利,主要包括公民的财产权利和机动车持有人的驾车通行权。由于涉及到上述两项公民权利,因此,是否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的措施,就必须要给予宪法学上的合理解释。

“驾车通行权”是一项行政法上受到特定法律条件限制的权利,它与机动车作为机动车持有人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保护是不一样的。机动车驾驶人所享有的“驾车通行权”只能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来行使,其受到的法律限制也比公民的私有财产受到的法律限制更加严格。但是,这并意味着政府可以不需要基于充分和有效的理由来随意剥夺或限制机动车驾驶人的“驾车通行权”。

“限行”之前应广泛公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王锡锌认为,这项行政处罚措施的调整是涉及很多人利益的,即使这种调整是必要的也是合法的,但在调整时毫无疑问应该有充分的公开、公示的过程。这是一个执法程序上的调整,从公开和社会参与度来说,这种规则的制定要做到广泛参与,要有更高的透明度。此外,民众的认可度也是必要的。

如果说此前北京市交管局召开过群众座谈会,说起过这个事情,那应该算是一种征求意见的方式。但不是说过就算是有效公开了,毕竟公开要达到一定范围的知晓度。从法律上讲,对此利害相关者应该有充分的知情权。

王锡锌表示,执法部门应该按照特定程序公开,至少要在交管局的网站上,或者交通台、媒体等渠道公开才能达到一定效果。

莫纪宏也提到,必要的公众听证程序、必要的社会公共利益、合理的政策目标以及有效的利益平衡等等要素,都是政府在采取对机动车限行措施时必须考虑的法律条件。建议有关部门可以举行相关的公众听证会,多听听各方面的意见,再行决策,这样才能在最大限度地坚持法治原则、尊重公民权利的前提下,来有效地改善北京市的城市交通管理状况。

为什么要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

公权力是带有强制性的,是有强力保障的。公权力的行使对象对公权力没有选择,只能接受。如果不加以限定,就会没有节制的使用公权力。公权力就会被滥用。

所以对公权力一定要用法律明确规定哪些是可以行使的。法无明文规定允许的,公权力不得使用。

如果法律规定对严重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逮捕。就是说逮捕对象只能是严重犯罪嫌疑人,任何其他人,包括普通不严重的犯罪嫌疑人都不能实行逮捕。

在这里不能出现“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样的文字措辞。

私权利不是具有强制力的,对他人只具有请求性。私权利只是在处分自己私有的人身和财物的时候具有强制执行力,是排他的。

法律只能限制私权利不能做的事,只能用禁止性进行限制。而不能明确限定私权利的行使范围。除了法律禁止的,都是可以的。即法无明文禁止的就是合法的。

个人处置自己财产的时候不能违反公序良俗。这就是限制性规定。只要不违反禁止规定,可以随意做。这是因为私权利对自己的东西拥有决定权,对别人只有请求权。

走路遇到前面有人,如果想超过去,只能请求对方让你先过去。而不能强迫命令对方让路。私权利的行使以不妨害他人行使私权利为前提。

如果两个私权利同时请求对方,咋办?

这种相互请求就要协商。这就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应当协商解决问题。达成一致了就按照协商结果执行。不一致就要诉诸法律解决。

不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双方都要协商。协商一致就执行,不一致就诉诸法律。

民法是个人私权利的法律。以保护个人为宗旨。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应当保护,促进履行。而不是加以阻挠,设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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