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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读后感)

阿信2023-03-21电影资讯55

今天给各位分享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读后感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酒店几点前退房不收费

法律主观:

酒店1点之前退房,是合理的。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没有强行规定酒店退房的时间,酒店退房时间基本上都是由酒店自行规定的。如果推迟退房,是否需要加收费用或者加收费用的标准,都要跟酒店沟通。

法律客观: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十条 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饭店如果对客房、餐饮、洗衣、电话等服务项目加收服务费,应当在房价表或有关服务价目单上明码标价。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主要有以下几点:

1、饭店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维护中国旅游饭店行业的声誉;

2、饭店应当与客人共同履行住宿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双方住宿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3、饭店由于出现超额预订而使预订客人不能入住的,饭店应当主动替客人安排本地同档次或高于本饭店档次的饭店入住,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饭店承担;

4、饭店应当同团队、会议、长住客人签订住房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客人入住和离店的时间、餐饮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款项;

5、饭店在办理客人入住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客人出示有效证件,并如实登记;

6、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

7、饭店如果对客房、餐饮、洗衣、电话等服务项目加收服务费,应当在房价表或有关服务价目单上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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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12点退房合法吗

“12点退房”的做法有其历史渊源。2002年5月1日颁行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其第10条规定:

“饭店客房收费以‘间/夜’为计算单位(钟点房除外)。按客人住一‘间/夜’,计收一天房费;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退房者,饭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费。”

显然,依该第10条规定,12点以后退房的,酒店可加收半天-1天的房费,但这种费用的加收未必为顾客所熟知,强制收费也可能导致纠纷的产生,所以该规定第10条在2009年已被修改,现规定为:

“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

自此,提前告知、明示顾客“12点前退房”的规定则成为行业惯常做法。虽然从规范层级而言,《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仅仅为行业规范,不属于法律的范畴,所以严格来说,不能认为“12点前退房”的做法存在“法律依据”。不过,作为一种行业规范,该规范的存在对饭店行业的威慑力不亚于法律,且“12点前退房”的做法也在过去多年内被普遍遵守,事实上发挥着统一行业行为规范的“软法”之作用,或称之为一种“商业习惯”,原则上应当予以尊重。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第十条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规定,饭店如果对客房、餐饮、洗衣、电话等服务项目加收服务费,应当在房价表或有关服务价目单上明码标价。

宾旅馆管理的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1、《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由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2年4月5日颁布,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酒店宾馆业发展正在走向自律。该规范内容涉及客人预订、登记、入住、饭店收费、保护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顾客贵重物品的保护、顾客一般物品的保护、洗衣服务、停车场管理等九大方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

本标准首次于1993年9月1日发布,修订于1997年10月16日,自1998年5月1日起替代。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1年4月11日发布,该《通知》主要涉及旅游业的发展、旅游交通配套条件等。其中第三条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中的第三款是对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的规定。

4、《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2月21日发布,主要内容涉及(1)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2)为防止环境污染和扰民事件的发生,对具以上城镇兴办饮食、娱乐;

5、《旅店业卫生标准》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为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它引用标准是GB 5701 室内空调至适温度及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安全保卫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规范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公安部发布,主要内容为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不得从事违法违纪等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同时废止。主要内容为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等。

4、《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1999年5月25日发布实行。1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22号令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5、《公安部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1995年2月6日颁布实施,主要内容为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的严格审批制度,及对《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几处解释。

6、《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于1990年2月20日发布,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涉及旅游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奖励与惩罚等内容。

7、《烟草系统宾馆饭店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2002年9月9日起公布实施,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主要对烟草系统宾馆饭店的组织管理、安全管理、检查与整改、责任与追究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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