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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彩霞案

阿信2023-03-27生活资讯49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罗彩霞案,以及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什么是姓名权?哪些行为属于侵害姓名权?侵害姓名权应当具备哪些构成要件?

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侵害姓名权是指采取盗用、假冒、非法干涉、不当使用等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权的侵权行为。

侵害姓名权承担民事责任一般要考虑四个要件:

第一,侵害姓名权行为一般是作为方式。既要有主动地盗用、冒用他人姓名或干涉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比如,在2009年的罗彩霞案中,王某某一直盗用罗彩霞的姓名学习、工作、生活。王某某的父亲到天津来同罗彩霞谈判,希望罗彩霞放弃自己的姓名,不再使用罗彩霞这个名字,就构成了对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非法干涉。

第二,侵害姓名权只要具备了盗用、假冒、非法干涉、不当使用的客观事实即可。不以造成被侵权人的精神痛苦、感情创伤为必要条件。

第三,侵害姓名权的违法行为一旦成立就构成了损害事实的既存状态,因此,二者的因果关系无须再作证明。在罗彩霞案中,很多网友认为,因为罗彩霞那一年高考分数本来就很低,也考不上大学。王某某冒用罗彩霞姓名的行为实际上并没有给罗彩霞造成什么实际损失,构不成对罗彩霞的侵权行为。这种看法显然是错误的。

第四,侵害姓名权的主观过错必须是故意,即故意冒用、盗用、非法干涉、不当使用他人的姓名,达到某种目的,才构成侵害姓名权。过失不能构成侵害姓名权。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侵害姓名权与重名的含义并不等同。比如周某很喜欢周杰伦,干脆到派出所将自己的名字改为“周杰伦”,以后也以周杰伦的名字工作和生活,这属于周某自己的权利范畴,不能认定是侵害姓名权。

以罗彩霞案为例分析对学生权利的法律救济 写一篇论文

大学生,永远是个敏感的词汇;大学生权利一直以来更加备受人们关注。无论是新的教育理念的创建,还是法治主义语境中的“高校自治”的推进,都表明学生权利保护的迫切性与必要性。广受关注的罗彩霞案却在法院立案后因管辖权异议拖延一年,至今未能开庭。罗彩霞被人冒名顶替上大学,一直没有得到个法律上的说法,这引起公众的诸多议论。抛开一些情绪化的评论,我们注意到:仅为处理管辖权异议,就用去了8个多月时间。看似没有失去多少利益的罗彩霞奋起抗争的勇敢行为展现了一种新的法律理论:她既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又是在维护国家、社会和更多学生的合法利益。如果罗彩霞进入诉讼程序,那么,这一诉讼显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也不同于国外的公益诉讼,这将是一个复合诉讼。王佳俊的冒名顶替行为,不惟涉嫌直接侵犯罗彩霞的民事权利这一合法利益,而且涉嫌直接侵害国家行政管理秩序这一合法利益。从法学研究的角度看,王佳俊冒名顶替罗彩霞,涉嫌侵犯其姓名权和大学入学权,同时,其伪造学籍档案的行为,又涉嫌违反有关教育行政管理法律和国家公文、档案管理法律。因此,冒名顶替行为既涉嫌侵犯他人民事权利,又涉嫌违反国家管理秩序利益,是两种性质违法行为的竞合,可能需要同时承担两种以上不同的法律后果。王佳俊的冒名顶替行为,是一个共同合谋的行为。因此,参与共同合谋的人应当同时承担行为的法律后果,这包括王父、以及其他参与其中的人。而王父等官员的行为,在涉嫌违反民法和教育等行政法的同时,还存在以权谋私、贿赂等违反公务员纪律和刑事法律的嫌疑。由此可见,这一冒名顶替行为涉嫌侵害罗彩霞的姓名权、考试和入学权以及国家教育考试秩序、国家公文档案管理秩序、党员纪律、公务员纪律等多种法律利益。因此,就罗彩霞事件而言,罗彩霞的权利、国家教育考试秩序、媒体报道权利以及公务员纪律、执政党党内纪律,都是法律应当维护的利益,而唯独王佳俊父女等人的造假利益、人情和面子利益,是最不应被保护的利益。而时刻注意甄别各种利益的正当性、合法性,已经成为我们这个利益多元化时代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活动所面临的首要问题。罗彩霞以勇敢的起诉为千万考生争取公平的受教育权树立了榜样,精通法律、手握裁判权的法官们更应该考虑到这一案件的社会影响,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更自觉地承担起实现公平正义的责任。更加关键的是,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特定时期,有双重身份,其一,他们是国家公民,其二,他们是正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公民。因此,大学生既享有作为公民应享有的一般的法定权利,又享有作为受教育者应享有的特殊的法定权利。大学生的权利是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赋予的,是受法律保护的。高校学生权益的法定性,既要求高校学生依法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要求高等学校在教育管理中,保障并实现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学生的教育救济权。大学生权利救济主要有两种路径,一是行政救济,二为司法救济 。高校是事业法人,但是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时,亦可担任行政主体角色,也应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然而,到目前为止仍没有法律和有效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高校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这就成为许多法院仍不受理的这类行政案件的直接原因,成为当前学生对其权利被侵害时寻求司法救济时遇到的一个重要障碍。高校对学生的学籍、学历和学位管理,涉及到学生最重要的权利,一个公民因违反交通法规被罚款时尚能提起行政诉讼,而涉及到学生最重要的权利反倒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似乎有些不可理喻。法律应当对这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做出明确规定,即赋予受教育者更多的救济途径。适用司法程序解决大学生权利争议,可以有效地监督高校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权,有利于化解学生与高校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在行政法治中,行政相对人除了可通过行政诉讼获取救济,还可通过另一种事后救济途径——行政复议维护自己的权益。行政复议是我国主要的行政救济途径,也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行政复议对处于相对人地位的学生寻求法律救济来说是十分有利的,不仅能减少各方当事人的诉累,更能保障行政管理秩序的持续和稳定。为了结束高校侵权救济无门的现状,应尽快建立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和将教育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只有这样才能使高校在作出对相对人影响重大的决定时,既受行政法律基本原则和行政程序的规范,也受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司法审查约束;也只有这样才不至于放任高校随意侵犯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才能保证行政法治原则的顺利实现。

对罗彩霞事件进行评析

从“罗彩霞事件”看公共事件的网意操盘手

2009-05-19 13:54:00 中国青年网

湖南省女生罗彩霞被同学王佳俊冒名顶替上大学一事,备受公众关注,而近期一些论坛的讨论基调却从对罗彩霞的同情,慢慢演变成对王佳俊的同情和对罗彩霞的声讨。对此,有网友猜测这些“挺王倒罗”的声音可能出自网络枪手公司。

网络枪手公司的网意操盘手也是按劳取酬,即便他们给明星刷票,即便他们为利益集团代言,职业本身并不需要我们去批判,道理很简单:一者,他们没有悖逆公序良俗,没有突破社会的底线,即便偶尔打了擦边球,也只能证明某些规则需要打补丁;二者,我们与他们之间的话语权是对等而公平的,即便他们系统而专业地“批量发言”,社会话语平台也不会因此就倾斜。换言之,只要公共事件的裁判权不在枪手那里,伪装民意或变造民意并不会戕害公共利益;某种意义上说,反倒有助于公众在博弈中辨识真民意,增益公共参与的智慧。

具体到罗彩霞事件上来,事实已然厘清,责罚自有法律法规去追究,网络上大量疑似枪手的帖子,诸如《我看完了罗彩霞的博客,对王佳俊小妹妹更加同情了》《前期同情罗彩霞,现在感觉她太高调,甚至有点虚伪》等,并不会影响“公道”,顶多会误导“人心”——只要这个社会的道德评判标准不至于沦丧,只要网络平台不至于丧失基本中立的立场,这些帖子越多,反而更能激发正义立场上的“斗志”。

站在权利与自由的立场看,即便这些网意操盘手的确来自冒名顶替方的授意,我们也应理解并接受这种行为。形而下地说,言说的自由就应该涵盖两个层面:一是站在正义制高点的批判,二是规避错误或掩饰罪恶的申辩。因为,今天我们不是冒名顶替者,明天我们也许会犯大小不等的错,捍卫他们发声的自由,其实也是保护我们不被封口的权利。

公共事件中的网意操盘手,只要无涉公权,就好比街头吵架中的“有偿助架”方,是参差多态的社会生活中的风景。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就不需要对此保持必要的警惕——我们应该警惕的,恰恰是公共事件中为政府职能部门杜撰网意、虚构民情的操盘手:一方面,这种行为虚耗的是纳税人财政供给,给公共决策提供虚假信息;另一方面,这种网意往往是为某种坏政策吹号角,为某种有失公允的决定打根基,甚至是试探民意反弹的底限,居心恶毒。

公共事件无论如何繁复纠结,只要公权不偏不倚,我们总会不断逼近真相,不断走向公平与正义。政府若要保持客观公允的立场,不仅不能自请网意操盘手选择性发言,还得关注真实民意的声音——在宽容民间网意操盘手羞答答登场的时候,更要防止其利用物质能量屏蔽普通公民的发言权。(三点水 作者系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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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彩霞的受教育权能否贴地而行

2009-05-19 13:52:00 中国青年网

虽然罗彩霞案现在有陷入网络舆论陷阱之中的危险,但既然罗彩霞已经就“冒名顶替”一案再一次以姓名权、受教育权被侵害为由,正式起诉王佳俊、王峥嵘等人,那么,我们不妨暂时离开“挺王倒罗”的网络伪民意,回到实实在在的法律问题上来。

法院已经立案,但罗彩霞的诉讼看起来并不会太顺利。在这个案件中,罗彩霞有两项权利被侵犯,一项是姓名权,这个《民法通则》上有规定,问题不大;另一项是受教育权,这个权利要维护,却存在不小的法律障碍。

应当说,受教育权在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属于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无疑。国内针对受教育权的诉讼也有不少先例。如董斐针对郑州大学提起的受教育权诉讼,法院撤销了郑州大学的不当处分。

但问题在于,《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权只是公民公法上的一种权利,也就是说,针对国家机关、学校这些单位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人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受教育权在私法上是不是一项权利,在《民法通则》和诸多民法法律中并没有相应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到其他公民、法人的侵犯,要提起民事诉讼,就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当然,每一位公民都可以称,宪法都规定了受教育权,法院理应维护这一权利。问题在于,我们的宪法并没有“可司法性”,也就是说宪法并不能作为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据。

2001年,在与罗彩霞被冒名上大学案基本相同的山东齐玉苓案中,我们曾经见过一点曙光。这一年,最高法院下发给山东高院的《批复》认为:“经研究,我们认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受的受教育权,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个《批复》给孤独无助的齐玉苓以权利救济,同时也给宪法司法化开了一个小小的口子。但好景不长,2008年12月18日,最高院发布公告称,该《批复》因“已停止适用”而被废止。

既无法寻求民事法律,又无法求助于宪法,我真为罗彩霞的诉讼感到担心,尽管《宪法》明文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但没有落地生根,法院根本就不敢进行判决,罗彩霞乃至千千万万公民的受教育权如何受到保护呢?

一个可行的办法是,由受理法院在审判中创造性地运用民事法律中的“一般人格权”原理,来维护罗彩霞的受教育权。

在民法理论中,人格权由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组成。具体人格权是民事法律明确规定的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一般人格权是法律没有规定但应当为公民所享有的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等等。

比如我们都比较熟悉的“贞操权”,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广东东莞中院在一起判决中却认为,贞操权是一项男女共享的独立人格权,男方以坑骗方式侵害女方的贞操权,属于人身侵害。

而且,《民法通则》有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以及“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等基本原则。私法领域的公民受教育权,虽然法无明文规定,但法官完全可以将受教育权作为一般人格权,作出公正判决,帮罗彩霞讨回公道。

当然,最终解决公民在私法上的受教育权空白问题,还是要靠法律的进一步细化,至少是要让宪法上的受教育权可以司法化。

毕竟,无论如何,都应当让公民受教育权贴地而行,能为公民所用,而不是高悬在半空中。(杨涛)

山西一副局长27年前冒用身份中考,冒充事件为何频频发生?

上世纪八十年代,在偏僻农村,冒名上大学的事情不罕见。但随着身份证的普及和科技、通讯手段的进步,冒名顶替上大学的难度越来越大。然而,从“罗彩霞案”之后,全国各地一系列冒名顶替案浮出水面。

高校招生录取事关考生前途命运,本应执行严格的制度。16年前的大学生意味着解决户口、工作问题,其含金量不言而喻。陈秋媛没收到录取通知书黯然神伤外出打工,而顶替者一路绿灯做了公务员,两个人的命运令人感慨。

按理说,顶替者要完成冒名上大学的过程,要经过高中学校(以前录取通知书多邮寄到考生学校)、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及招考部门、录取学校等多道程序层层把关。然而,令人费解的是,多道监管关口成了一推就开的虚掩大门,没有阻止冒名者顶替上大学的脚步。如果两人中有一人更改了身份证号码等关键信息,如果陈秋媛不是意外发现自己被冒名上大学,冒名顶替者还会继续在公务员岗位上潜伏下去。种种迹象表明,这起冒名顶替事件的背后,不是顶替者及其具体操办者在战斗。陈秋媛高中毕业学校、当地教育部门、招生部门、公安部门、山东理工大学等方方面面的问题都浮出水面。

其实,只要不能摆平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假陈秋媛”就完不成冒名上大学的过程。如果相关部门严格依规办事,本不会让“假陈秋媛”潜伏如此之久。我们在感叹相关人员神通广大的同时,更担忧一系列制度设计形同虚设,权力助纣为虐。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新出台的《民法典》对此规定更为详细。顶替者冒名上大学侵犯了陈秋媛的姓名权,其冒名的目的在于顶替其上大学,还侵犯了陈秋媛的受教育权。顶替者不仅要赔偿陈秋媛损失,把姓名权还给陈秋媛,还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参与冒名顶替运作的相关人员也应该受到查处。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执行者,在权力面前集体沦陷的问题更值得反思。

冒名顶替事件涉嫌多重侵权,渎职、舞弊,伪造国家公文,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伤害了政府公信。但,事实上,还有多少罗彩霞、陈秋媛的姓名权、受教育权被盗用?还有多少弱势群体的权利被践踏,命运被改写?这个问题值得深思。要扎紧招考制度篱笆墙,一次两次偶然的个案曝光解决不了根本问题。更重要的是,有关部门要把权力关进细密的法律制度笼子,痛下决心砸碎招生考试暗箱,并把详细招考信息放在阳光下暴晒,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教师被双规

对此前闹得沸沸扬扬的“公安局政委女儿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又名罗彩霞事件),我虽然也比较关心事件的进展,但因这种事虽不能说是司空见惯,也早已不是什么秘密,所以并没太往心里去,毕竟既然已被曝光,相信习惯于亡羊补牢的人们自会妥善处理,将害人者绳之以法,还受害人一个迟来的公道。然而今天看到许多媒体报道的事件最新进展时,不禁感到啼笑皆非。何也?

且看报道的标题“罗彩霞案最新进展:高中班主任已被双规”,以前看到被双规的一般都是政府官员,原谅在下孤陋寡闻,教师被双规还是第一次听说。我赶紧查了一下相关资料,才找到“双规”的意思:特指对犯了错误的干部在规定地点、规定时间必须交代问题的一种政策。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从这些资料里,怎么看都好像教师想被双规都不够格,因为教师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属于公务员,更不是政府官员,怎么也能被处以双规的“超规格待遇”呢?难道是监察机关的大意和疏漏吗?也似乎不可能,我们的纪检监察人员的素质多高呀,还能犯如此低级错误吗?反正怎么也想不明白!

当然,话又说回来,作为班主任,责任肯定是逃不掉。“班主任”吗,对一个班“负主要责任”,权重责大,班里出了这么大的事情自然责无旁贷。不过,这么大的事情,是班主任想干能干得了的吗?做这事得需要多大的权力和能量?在下身为桃园中人,不敢妄言其他,只肯定的是绝对不是一个普通中学班主任能干得了的!

作为同行,我能想像的出当初这位班主任为什么会昧着良心去做这件伤天害理、违法乱纪的蠢事,因为在任何的权力压力面前,学校和教师是最无力反抗的,如果坚持原则不做的话,或许他今天的结果会来的更早一些。当然,我没有任何为他辩解的意思,不管怎么样,他都该为当初的行为付出代价!

今天终于知道老师也能享受被“双规”的待遇了,说明我们的地位提高了,对此,我深感骄傲!!!

罗彩霞被冒名上大学案为什么要由天津中级法院审理?其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罗彩霞复读后于2005年考上天津师范大学。2009年3月1日,罗彩霞和几名同学去参加招聘会,闲暇时间一起到建设银行鑫茂支行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办手续需要身份证,可工作人员却告诉她信息不对,不能办理。罗彩霞感到很奇怪,多次输入身份证号也不对。银行电脑显示,与罗彩霞名字、身份证号码完全相同的身份证上,却是另外一个女孩子的头像,而且发证机关是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

2008年7月9日,罗彩霞申请办理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可后来,负责资格考试的老师打电话问她是不是已经在贵州申请了教师资格证。罗答复:“没有。”两件事都和贵州有关,这引起了罗彩霞的怀疑。随后,她向天津市西青区学府派出所报案,称自己的身份证信息被盗用。

所以在天津审理。

2009年10月26日,法院对湖南省邵东县学生王佳俊冒名顶替罗彩霞上大学事件案作出一审两位当事人宣判,王佳俊的父亲原湖南省隆回县公安局干警王峥嵘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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