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年检(联合年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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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强境外投资的宏观监管,掌握境外投资变动情况,促进境外投资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境外投资实行联合年检制度。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制定年检办法并对年检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第三条 企业通过其投资主体按本办法参加年检。第四条 法所称的境外企业是指我国企业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金融类除外)。第二章 年检的时间、内容和程序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和外汇分局负责地方企业境外投资的年检工作;中央企业负责本企业境外投资的年检工作,其中有关外汇内容,由其所在地外汇局(外汇管理部)负责。(以下简称“年检部门”)第六条 每年的4月1日至6月15日为年检的工作时间。第七条 年检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境外投资状况。
(二)我驻外经商机构对境外企业的评价。
(三)投资主体及其所办境外企业遵守我国有关境外投资规定的情况。第八条 年检程序
(一)外经贸部和外汇局负责编制年检报告书并在外经贸部和外汇局网页上发放(年检报告书样本见附件一),供境内投资主体下载。
(二)投资主体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载年检报告书,按要求认真填写境外企业的有关内容,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三)投资主体须在5月15日以前将填写完毕的年检报告书各一份,送达外经贸厅(委、局)和外汇局(外汇管理部)。第三章 年检的审核第九条 年检部门依据本办法确定的评分标准进行年检,对年检结果按壹、贰、叁等次进行分级。(有关评分标准见附件二)第十条 确定等级后,年检部门在国家统一印制的年检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并交由投资主体持有。(年检证书样本见附件三)第十一条 年检部门须于6月15日前将年检报告书(复印件)、年检结果报外经贸部。年检工作报告须于6月30日前报外经贸部和外汇局。第十二条 外经贸部负责向财政、外汇、海关、税收、外事、银行和保险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通报年检结果。第十三条 年检每年定期进行,除此不得再对境外投资进行其他形式的集中检查活动。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不得借年检名义向投资主体收取费用。第四章 年检结果第十五条 年检结果自加盖年检专用章之日起1年内有效。第十六条 境外企业参加年检并获得年检证书后,投资主体在办理其境外投资有关手续时,应向外经贸部及有关部门出具年检证书。第十七条 年检结果为壹级的,可优先享受国家关于境外投资有关优惠扶持政策,有关部门在其外汇、海关、税收、人员出入境等方面优先办理手续。第十八条 年检结果为贰级的,不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第十九条 年检结果为叁级的,不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并给予投资主体1年的整改期,如下一年的年检结果仍为叁级的,则投资主体1年内不得从事新的境外投资活动。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条 对不申报年检的,外经贸部和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不受理该投资主体境外投资购、付汇及对外担保等申请。
(二)不受理投资主体新设境外企业的申请。
(三)不受理驻外人员派出的申请。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检结束后,外经贸部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年检结果进行抽样复核。如发现年检结果与事实不符,外经贸部将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在香港、澳门、台湾设立的内地投资企业年检比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凭年检证书办理《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的年审手续。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年检报告书
报表一 基本情况(由投资主体填写)
国内投资主体名称(加盖公章) 境外企业名称 境外企业所在国别 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号或批准文件号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编号 境外企业实际设立年份 境外企业设立方式(请划√) □独资 □合资 □合作 □其他 境外企业类型(请划√) □贸易型企业 □资源开发型企业 □生产型企业
报表二 协议投资及实际投资情况(由投资主体填写)
单位:万美元
协议投资情况金额 1 协议投资总额 1.1 中方协议投资总额 1.1.1 现汇 1.1.1.1 其中购汇 1.1.2 实物 1.1.3 其他(注明具体形式) 实际投资情况本年度 历年累计 2 实际投资总额2.1 中方实际投资总额2.1.1 现汇2.1.1.1 其中购汇2.1.2 实物2.1.3 其他(注明具体形式)
报表三 境外企业状况(由投资主体填写)
单位:万美元
创汇(带动国内出口总额) 上缴税收 净资产收益率=利润总额/平均股东权益 固定资产增长率=(本年固定资产总额—上年固定资产总额)/上年固定资产总额 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平均资产总额 销售利润率=利润总额/销售收入 流动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平均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利用率 总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平均资产总额 资产负债比率=负债平均总额/资产平均总额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产品市场占有率 净利润增长率=(本年净利润—上年净利润)/上年净利润 净利润增长率=(本年销售收入—上年销售收入)/上年销售收入 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平均员工人数 净资产增长率=(本年净资产—上年净资产)/上年净资产 资源获取数量、金额
报表四 境外企业资产、负债和
所有者权益情况表(由投资主体填写)
单位:万美元
资产本年度上一年度流动资产 长期投资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递延资产 其他资产 资产合计 负债本年度上一年度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 负债合计 所有者权益本年度上一年度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赢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合计其他本年度 上一年度投资主体提供担保余额 境外企业提供担保余额 向投资主体汇回利润
报表五 年检结果(由年检部门填写)
年
检
得
分
境外投资状况 境外企业年检等级 外经贸部门
(中央企业)评价
年检时间
外汇部门评价
年检部门
签字
(盖章)
签字
(盖章)
驻外经商机构评价年检总分备注
附件二 年检评分标准
年检内容包括:(1)境外投资状况。(2)驻外经商机构对境外企业评价。(3)遵守国内有关规定情况。3项总分为100分,81— 100分为壹级;61— 80分为贰级;60分以下为叁级。具体分值如下:
一、境外投资状况 ——满分50分
该项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总部根据境外投资综合评价体系(由外经贸部另行制定)对境外企业各项数据评价得出分值后,乘以50%得出。
二、遵守有关规定情况 ——满分40分
(一)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总部)评价 ——满分20分
1.是否履行国家有关对外投资的规定 ——满分10分
2.是否定期向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总部汇报境外企业有关情况 ——满分5分
3.遵守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总部规定情况 ——满分5分
(二)外汇部门评价 ——满分20分
1.投资款现汇及购汇汇出是否经过外汇局核准 ——满分4分
2.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是否办理了登记、核销手续 ——满分4分
3.境外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的填写是否与财务报表一致 ——满分4分
4.投资主体为境外企业提供担保是否经过批准 ——满分4分
5.境外企业向投资主体汇回利润是否办理了备案手续 ——满分4分
三、驻外经商机构评价 ——满分10分
1.境外企业是否开办并正常经营 ——满分4分
2.境外企业是否向经商处(室)报到登记并定期报告进展情况 ——满分4分
3.境外企业运行中的其他问题 ——满分2分
附件三 年检证书(式样)
国内投资主体名称 年检等级(此处加盖年检专用章)境外企业名称 年检部门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国别 年检时间总投资额 备注
中方投资额
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向所在地的县或区外经贸(商务)、财政、国税、地税、统计、外汇等部门申报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登陆“省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网站,按照系统提示,填写好年检报告书及其它相关附件。向工商部门申报年检的企业,应登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年报网站,按照系统提示进行申报; 向外汇局申报外汇年检的企业,还需另行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数据。
在各自的年检部门和市相关部门派出机构完成企业年检材料复核后,还需于规定日期内,送达市行政服务中心地财税窗口进行相关的复核。
法律依据: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现就做好 2010 年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联合年检各参检部门要严格按《通知》要求组织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精心组织,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在工作中加强协调和配合,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参检率,确保数据质量。
二、 2010 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办公时间。
三、联合年检各参检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和现有网络资源,有序推进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年检工作,有条件的参检部门可利用网上年检平台完成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
四、开展电子签章试点工作的地区,应在确保资金支持前提下开展工作,不得向企业摊派费用。
五、对不申报年检、未如实申报年检情况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检各参检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处理。各参检部门要充分发挥联合年检的政企沟通渠道功能,了解并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既要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又要扶持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 2008 年 7 月 1 日以后出资期限到期且首期出资已经缴付的依法经营、资金紧张无法按期出资的企业,依企业申请继续允许延长出资期限至 2010 年底。对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成立后超过 6 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 6 个月以上的,允许其延续至 2010 年底。
六、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财务会计等法规制度的规定,客观、真实、公允地进行鉴证和服务。
七、联合年检各参检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年检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年检工作有序进行;要加强对政府部门和企业年检工作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联合年检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要确保联合年检数据质量,充分利用联合年检的信息资源,加强统计分析,力争联合年检工作为各地经济决策发挥更大功效,为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提供更多便利。
联合年检证明怎么开
要开具联合年检证明,您需要在当地政府或联合年检部门办理。一般情况下,您需要准备相关文件,比如户口簿、身份证、企业执照和企业信息等,然后提交申请至联合年检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您就可以获得相应的联合年检证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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