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外代表人士(党外代表人士工作的重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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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外人士的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
党外代表人士,是指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非中共人士,包括民主党派、无党派、少数民族、宗教界、非公有制经济、港澳台海外等领域的代表人士。主要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党外人士,在人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政协、司法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担任县处级(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党外干部,民主党派各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工商联各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外人士,在有关社会团体担任一定职务并发挥较大作用的党外人士。
党外代表人士的基本标准:一是政治坚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为祖国统一和民族复兴贡献力量。港澳台海外代表人士主要是坚持爱国立场、拥护祖国统一。二是业绩突出,在本领域本行业造诣较深、贡献较大。三是群众认同,在所联系成员和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形象,能够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协换届时党外代表人士占政协委员的比例不低于多少
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政协中应占有较大比例,在换届时委员不少于60%,常委不少于65%,在各级政协领导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50%。全国政协和省级政协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占有适当比例。
各级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工作应当坚持广泛协商,党内的由组织部门提名,党外的由统战部门提名,其中的民主党派成员、民营经济人士应当在提名前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协商,继续提名的各界别政协委员应当听取政协党组意见。建议名单由统战部门汇总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组织部门报同级党委审定,之后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根据《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培养和选拔党外代表人士的重要基地作用,注意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以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中发现党外代表人士。
“党外代表人士”指哪些人
党外代表人士是指已在或拟在县及县以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司法机关、参事室、文史馆作安排的非中共人士;已担任或拟担任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宗教团体以及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国有大中型企业等领导职务的非中共人士。党外人士主要包括以下6个方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有关人民团体中的领导骨干;在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中作出贡献的无党派知识分子;行政、司法部门的党外领导干部;民族、宗教界有影响的人物;爱国、敬业、守法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拥护祖国统一并有一定影响、有一定经济实力或有学术造诣的代表人士。
党外代表人士是统一战线的一个特定概念,它是指中共以外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中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和广泛代表性的各界人士,而不是指普通的党外群众。一般说,党外代表人士应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中有较深造诣或有较大影响,有较广泛的社会联系和一定活动能力,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是:解放思想、拓宽视野,抓住源头、打好基础,完善机制、推进选拔,努力造就一支能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具有广泛代表性和较强参政议政能力、与党长期亲密合作、德才兼备的党外代表人士队伍。
党外人士包括哪些?
党外代表人士是指已在或拟在县及县以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司法机关、参事室、文史馆作安排的非中共人士;已担任或拟担任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宗教团体以及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国有大中型企业等领导职务的非中共人士。
“党外人士”是指中共以外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中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和广泛代表性的各界人士,而不是指普通的党外群众。
党外代表人士:是统一战线的一个特定概念。它是指中共以外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中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和广泛代表性的各界人士,而不是指普通的党外群众。一般说,党外代表人士应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中有较深造诣或有较大影响,有较广泛的社会联系和一定活动能力,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扩展资料
对中共以外的社会各界人士的称谓,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有“党外人士”、“民主人士”、“爱国人士”、“爱国民主人士”等。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中共中央文件和领导人的重要讲话中,对这部分人的称谓,通常都使用“党外人士”。
2005年中共中央统战部《〈关于规范使用统一战线工作中若干重要称谓的意见〉的通知》中进一步对这一称谓进行了明确。这一称谓虽然是基于习惯,也使用了几十年,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不足:
这种不足主要是这一称谓易引起社会各界的误解。据调查,这种误解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认为中国只有共产党,各民主党派不是政党,而是学术团体之类的组织,所以叫“党外人士”。持这种理解的多为普通民众。另一种则认为各民主党派也是政党,“党外人士”是除共产党和民主党派以外的人士。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党外代表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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