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检局(中国商检局是国企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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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管理办法》及有关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管理办法》和《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评定认可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申请从事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的评审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经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评定认可后须向国家商检局注册。第三条 申请人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认可的通知书,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纳日常监督费用后向国家商检局办理注册手续,国家商检局经核准在“评审员资格评定报告”上签署注册意见后颁发“评审员资格证书”(对于临时注册者不颁发证书)。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 评审员注册有效期三年,到期后如要延长,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评审员认可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组织复评。经复评合格后,证书有效期延长三年。第五条 已注册评审员可在注册有效期内,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评审员资格升级注册申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评审员认可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对升级注册条件部分组织评定。升级评定也可在有效期满前与复评合并进行。第三章 评审机构和评审员第六条 国家商检局委托工作委员会不定期发布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注册名录。第七条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对已注册的评审员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联络员会议讨论通过后可对该评审员做出限期改进、暂停评审工作或由国家商检局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理。
(一)循私舞弊,有意出具失实评审报告;
(二)评审活动中发生较大失误,并引起严重后果;
(三)责任心不强,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第八条 本细则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第四章 质量体系评审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条 评审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和有关国际标准制定实施质量体系评审的具体程序,并按照程序受理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申请,组织评审组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审核、批准、颁发评审合格证书,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有关申诉事宜。第十一条 凡取得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IS09000)工作委员会认可的评审机构颁发的IS09001或IS09002质量体系合格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申请相应的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产品免验和商检标志认证,均免于对企业质量体系的检查。第五章 附则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者,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进行处罚。第十三条 从事评审工作的管理、审核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机构注册细则
商检局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商检局是国家机关,属于公务员编制。商检局是由质量监督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的,故全称为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地方政府的打假部门,国内监督等,检验检疫局主要是进出口的把关部门,属于一个系统,只是分工不同,在地方政府的功能不同。
商务局与商检局的区别
商务局与商检局的区别在于:
商务局是政府的一个部门,主要负责全县的招商引资、内外贸易、商贸流通等。商务局是政府机构改革后整合而成的部门。一般包括原来的招商局、商业局、外贸局等。
商检局是国家机关,属于公务员编制。 商检局是由质量监督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的,故全称为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检局是商品进口备案需要去商检局做进口物品的备案,或者货物需要法定商检的,都会去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机构的评定认可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ISO9000)评审工作的管理,保证评审工作质量,以利我国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ISO9000)工作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ISO9000)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国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机构的评定认可工作,并组织实施。第三条 由工作委员会组织评定合格予以批准认可并经国家商检局注册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机构,可承担认可范围内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第二章 评定认可准则第四条 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机构的评定认可工作主要是依照ISO/IEC40号导则、EN45012、ISO10011和ISO9000系列标准进行。第五条 评定认可的评审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评审机构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能保证独立、公正地完成规定评审范围内的评审工作,其评审结果不受来自外界干涉的影响。
(二)评审机构应严格按工作委员会制定的方针、政策、工作准则执行评审工作。
(三)评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评审工作质量体系,按有关法规和国际标准制定工作准则,编制质量体系文件,并具有保障质量体系正常运行的相应措施。
(四)评审机构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评审员要符合规定条件并经国家商检局注册。
(五)评审机构应拥有与其规定评审范围所需的有效技术文件,并能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六)评审机构应拥有与其规定评审范围所需的资源条件。第三章 申请和评定认可第六条 欲从事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方)应向工作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附质量体系文件及有关资料。第七条 工作委员会对收到的申请书和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向申请方发出是否接受申请的通知书。第八条 工作委员会与申请方协商确定被评定机构的评定认可范围。第九条 工作委员会指定机构评定小组组长,并与其磋商组成评定小组。第十条 评定小组首先对申请方提交的质量体系文件等进行初审,并根据其质量体系文件编制评定计划和调查表。第十一条 对初审合格的,评定小组将通知申请方进行现场符合性评定,评定结束应做出评定报告并提交工作委员会审批。第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在收到评定报告后做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请方。第十三条 申请方持工作委员会批准认可通知书,交纳规定费用,向国家商检局注册。由国家商检局核准后颁发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机构注册证书。第十四条 未被批准的申请方,可在工作委员会发出不批准通知六个月后,重新提出申请。工作委员会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和程序,重新组织评定。第十五条 国家商检局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如要延长,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工作委员会按规定要求和程序组织复评。否则,有效期满后,注册证书自动失效。第十六条 评审机构可在注册有效期内,向工作委员会提出扩大评审范围的申请。工作委员会仅对扩大评审范围部分组织评定。评定也可在有效期满时与复评合并进行。第十七条 工作委员会委托国家商检局不定期发布《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机构名录》,向社会有关方面提供已注册的评审机构的有关信息。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复评第十八条 工作委员会对于已注册的评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评审机构每年应向工作委员会书面报告工作情况。第十九条 工作委员会在有效期内对已注册的评审机构至少一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以保证评审机构的条件符合评定认可准则的要求。第二十条 工作委员会对已注册的评审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对该评审机构作出限期改进、停止评审工作或由国家商检局吊销注册证书的决定。
(一)评审机构的基本条件发生较大变化,达不到本办法评定认可准则规定的要求;
(二)有意出具失实评审报告;
(三)评审活动中发生较大失误,并引起严重后果。第二十一条 已注册的评审机构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将要对其进行复评。
(一)评定认可范围发生变化;
(二)评审机构进行重大改组;
(三)有理由怀疑该评审机构能力有明显减弱;
(四)自上次评定或监督检查之后,评审机构聘用了大量新评审员。
商检局的全称是什么?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商检,就是对你进出口的货物进行检验。根据《商检法》描述,商检内容包括:商品数量、质量、规格、重量等元素是否符合安全、卫生等要求。当然,不是所有产品都需要商检,商检只是针对法检产品而言的,对于要法检产品,在报关时必须提供商检局的通关单,也就是商检结果单据。
商检的注意事项和重点须知:
一般与安全、健康、环保等密切相关的产品可能都需要商检,比如化妆品、奶粉、木制品,服装等,更详细地解读,服装不是都需要商检的,一般内穿的需要商检,外穿的一般不需要检,而服装的配饰也不需要商检,在清关时候,需要法检的产品需要送到商检局进行检验。
包括质量、数量、规格等信息的检验。并不是报检所有产品都进行商检的,而是部分抽样检验,商检机构介绍报检后,派相关人员到货物存放地点,检验内容,对品质、数量等各种因素检查核对,经过检验合格商品,商检局签发放行或通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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